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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矛盾

争斤论两花花帽 · 第 2 / 2 页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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