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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

律师本色 第324节

雪映红梅 · 第 4 / 4 页

才发表的观点,哪一种会被法院采纳,恐怕只能看最后的刑事判决书了。

一个月后,法院对被告解全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解全故意推搡被害致其后脑部碰撞木门边后倒地形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在对被害做出打嘴、推搡的行为之前虽确实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碰撞门边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的推搡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身体的行为,且被害死亡的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主观上有伤害他身体的故意以及致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解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解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随后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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